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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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戚家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79號、109年度執字第13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戚家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戚家齊因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附表:受刑人戚家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8005號│108年度偵字第180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28日│109年6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352號│109年度交簡上字第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6日│109年6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49號│109年度執字第13028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