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葉泯暄 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2,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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