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06號聲請人 詹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駿誠物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駿誠物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宗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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