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 張慶華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686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9723、10957號、100年度偵字第2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其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10條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審斟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所得利益非鉅,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所犯7罪其中5罪各有期徒刑2月,另2罪各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訴人以其無力繳納易科之金額云云提起上訴,自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至被告雖稱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惟其可依法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此述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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