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勇先 等九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 林恨之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皆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並請查明債務人林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