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然被告業於警詢、偵查中對於所犯罪行均坦承不諱,足以證明被告已有悔悟之意。又被告自小由爺爺及奶奶扶養長大,被告雙親常年在北部工作,兄弟也都在北部,家中僅剩被告與爺爺、奶奶相依為命,被告於羈押期間深感懊悔,請求給予洗心革面之機會,並准予交保候傳,回家探視家人和團聚,好好安頓家中一切,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由法官一人審理之,先予敘明。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尚有搶奪案件,於本院另案審理中,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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