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三六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戶籍資料、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警方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