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告 簡瑞瓶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 律師複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被告 馬逸榮
馬武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被告 馬秉鋐 法定代理人 洪妗嘉 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2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請補正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872建號建物最新之第一類謄本。㈡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之1條第1項規定行使闡明權,請兩造具狀說明: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原告行使撤銷權後,兩造間有無民法第183條規定之適用?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