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94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時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叁拾元,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時煜於0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7,530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5,14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89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5,141元整自10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