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忠顯 相對人即債權人黃靜
洪 柔光 洪怡宏 洪柔 旭洪柔至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xf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79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9月4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5629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9月2日雄院隆文字第1040002945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