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劉建華
被 告 亞爾特科技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者,必須於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一日前,
以書狀敘明異議之事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始足當之,若
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並以書狀敘明理由聲明異議,顯未具備
上開要件,如逕行起訴,因其欠缺此項要件無從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652號給付薪資等
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有意見,而提
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吉益
邦、 王忠義 、 徐銘昌 ,債務人為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劉建華並非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具備前提要件,且本院無從命其補
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