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劉建華
被   告 亞爾特科技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者,必須於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一日前,
以書狀敘明異議之事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始足當之,若
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並以書狀敘明理由聲明異議,顯未具備
上開要件,如逕行起訴,因其欠缺此項要件無從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652號給付薪資等
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有意見,而提
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吉益
邦、 王忠義徐銘昌 ,債務人為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劉建華並非該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具備前提要件,且本院無從命其補
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