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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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51號聲請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