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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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相 對 人 林彥彣 (原名 林晏如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宜蘭縣○○鎮○○路○○○巷○號,此
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
宜蘭縣羅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