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116號債權人翔光照明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5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務人之名稱為何及法定代理人釋明。
㈢聲請人住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