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怡婷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其2/3,故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10元【計算式:1,830×(1-2/3)=6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