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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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25號原告 楊謝香蘭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被告 楊美華
楊美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予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陸萬肆仟捌佰參拾伍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原告請求訴訟,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分割遺產,主張被繼承人遺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512,154元,並於分割方法主張原告先依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取得2,144,451元,並主張依照被繼承人遺囑由原告分得遺產中不動產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及座落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被告三人分得其餘財產,是以原告主張其所受利益為原告分得遺產中不動產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及座落土地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該價額分別為157,933元、7,377,425元,並扣除土地增值稅885,704元,合計為6,649,654元,至於原告主張遺囑有侵害被告三人特留分問題,尚待被告三人自行主張,故本件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要扣除原告補足被告三人特留分部分即屬無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649,654元。
本件依其聲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835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2,000元,尚應繳納64,8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