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王育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廣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廣亞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8條、第32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與上開條文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裁定准許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下稱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
可稽,堪認聲請人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第18條,增設董事
會議得採視訊會議及其方法,第32條修正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核其內容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並無違背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增列、變更上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條文之修正,均僅係條次變更,並
未涉及組織或管理方法之變更情形,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辦理章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慧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