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修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修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吳麗惠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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