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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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81號抗告人甲○○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先前判決已告知其並無住在彰化縣戶籍地,亦未居住在新竹市○○區○○里○○路○○巷○弄○號,而新竹市○○街居所也從未接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抗告人絕無無故不到之情事,且抗告人長期患有重大精神疾病,請求鈞院不要撤銷緩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甲○○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2月6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惟因傳拘無著,拒不到案執行保護管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並未傳喚抗告人位於新竹市○○街○○巷○○號之居所,尚難認為受刑人傳拘居無著,而裁定駁回聲請。茲因本院並未將抗告人之緩刑宣告撤銷,抗告人就此容有誤會,抗告理由復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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