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嘉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