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相儀 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秀妲 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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