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蔡丁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坤地蔡坤章蔡丁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400元(參屏東縣稅務局10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併請提出被告蔡坤地、蔡坤章、蔡丁圳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