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0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饒明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三六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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