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4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戊○○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若干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