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5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正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紹銓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