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子貽
送達代收人 林家弘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哲愷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請對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