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哲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子貽間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79號請對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對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本訴之財產權部分應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反訴之財產權部分為貳佰萬元,合計貳佰參拾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關於本訴之非財產權部分(即不得複製散布及刪除圖檔等紀錄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為肆萬零壹仟伍佰伍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尚欠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