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終結。惟查本院業另以裁定駁回檢察官認罪協商之聲請,本案應再開辯論,定於100年10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