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居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5,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308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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