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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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陳建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895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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