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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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壢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仁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凱仁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凱仁為圖賺取不法利得,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起100年3月18日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100年3月
4日起至100年3月18日止),趁 謝夢玲 因其開設之「米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急需資金周轉之際,而在桃園縣中壢市○道○號高速公路休息站及桃園縣平鎮市○○路麥當勞前等處,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貸以新臺幣(下同)共計80萬元予謝夢玲,並約定利息計算方式係以7天為期,每10萬元利息1萬元,並於借款時,先行扣除利息1萬元,實際交付9萬元,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月息40分),謝夢玲並簽立面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計8張予鄭凱仁,以供作上開借款之清償。嗣因謝夢玲無力負擔提出告訴而知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凱仁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謝夢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支票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9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多次向同一被害人收取重利之犯行,於自然概念上固屬數行為,然係以單一犯意持續收取重利,藉此謀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應係基於同一犯罪計劃接續所為之行為,於法律評價上為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為已足。爰審酌被告乘被害人用錢急迫之際,貸予被害人款項,加收每月月息40分之高額利息,破壞正常之經濟秩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情節及收取利息之金額共計8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支票號碼│支票面額│借款日(開立支│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提示人(行)存款帳號│備註││││票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2月25日│100年3月4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2月25日│100年3月4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4日│100年3月1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4日│100年3月11日│ 謝夢琪 │第一銀行│橋分行000000000000│均已│├─────┼────┼───────┼──────┤│連城分行│號,戶名鄭凱仁│兌現││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8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8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25日│││││├─────┼────┼───────┼──────┤│││││WA0000000│10萬元│100年3月18日│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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