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春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春生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85號審理,於102年7月24日分別判處拘役30日、40日、40日,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並於10
2年8月27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附表:受刑人陳春生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7日│100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440號│偵緝字第1440號│偵緝字第144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6│101年度簡字第56│101年度簡字第56││實││97號│97號│97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56│101年度簡字第56│101年度簡字第56││決││97號│97號│97號││├─────┼────────┼────────┼────────┤││確定日期│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17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15日│101年9月25日│101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751號、第│偵字第8751號、第│偵字第8751號、第│││9492號│9492號│949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2│102年度簡字第42│102年度簡字第42││實││85號│85號│85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42│102年度簡字第42│102年度簡字第42││決││85號│85號│85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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