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2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煌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告訴人之夫,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應屬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夫妻關係,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為騷擾之行為,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0711號被告乙○○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夫,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家護字第8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乙○○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2年8月8日中午12時25分許至同日12時33分許止,以其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撥打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1通,繼於102年8月10日8時43分許、8時59分許至同日9時4分許,接續撥打甲○○上揭行動電話14通,以及於102年8月10日凌晨0時49分許、8時49分許、9時5分許、10時28分許,接續發送簡訊內容為「○○:本來晚上跟人討論後,想默認你造假之事,早上出門也跟妳提過,今晚回來又變樣,後面軍師又交(教)妳爛招,這只會害死妳,既然執意為男人,放棄我,好,周一我就去法院抗告,另妳還是我老婆,我有權抓妳,如上法院傷到妳,也是妳自做自受,事情從一開始也是妳惹出來的,怨不得人」、「要我拿公文上去談嗎」、「需要報警嗎」、「○○,我要去律師那裡,好意來跟妳討論法院文,是否我抗告會傷到妳,結果竟說我搔擾妳,那我就不用在留情面,把事情全說出」等語至甲○○上揭行動電話,以此方式違反前揭保護令諭知不得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命令。嗣經甲○○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已收受保護令並知悉保護令內容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嫌,辯稱:伊不認為傳簡訊、打電話係騷擾行為等語。惟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前開通常保護令影本、告訴人甲○○提供電話通話紀錄及簡訊翻拍相片各1份,以及本署查詢通聯紀錄光碟1片在卷可稽,核與告訴人甲○○指訴被告於密接時間以撥打電話及發送簡訊方式為騷擾行為等語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檢察官李安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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