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致芬┌──────────────────────────────────────────────────────┐│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誠順企業 羅仕浮 │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94年9月8日│600,000元│WA三六八四九三│││1││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