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及無期徒刑確定,於83年8月5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07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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