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你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年3月8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書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你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76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於107年3月20日送達至被告位於宜蘭縣○○市○○路○段○○巷○○號之住處,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書正本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又被告之居所地既在宜蘭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在途期間,故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
7年4月9日,詎被告於107年6月5日及107年8月1日分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向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書狀,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13日宜檢定清107執1960字第1079014482號函、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8月3日院彥刑科狀字第107040567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陳報狀、不服宜蘭地方法院狀各1份在卷可證,縱認上開書狀係就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遲於107年6月5日、107年8月1日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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