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12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國綸 被告 黃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劉嘉奬」。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