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吳侑倫 送達代收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臺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被告 蘇聖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聖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1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諭知無罪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吳侑倫為被害人,已於102年1月31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余同年3月11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移送附帶民事訴訟狀1紙在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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