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木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荒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