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小字第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馬小字第2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2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
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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