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山林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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