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周美宏
代 理 人 嚴怡華 律師
相 對 人 陳啟傑 即晶美整形外科診所
段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年度士調字第27
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上開法律扶助審
查表影本1紙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2紙以
為釋明,並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查核無訛。本件聲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