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4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內容,係認被告甲○○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刑事訴訟業於99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同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按,惟原告卻遲至同年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文戳可憑。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在本院辯論終結後提起,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