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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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89號原告雙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政森 被告益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4,176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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