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51號原告 范群煜 被告 鄭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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