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1496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請求標的、數量(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