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壢交簡字第20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