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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