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172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搶奪原告乙○所有之WSG—七二一號輕型機車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二號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