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